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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孙学笃与李俊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禹法民初字第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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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学笃,男,汉族,1953年3月9日出生,住禹城市。被告李俊峰,男,汉族,50岁,住禹城市。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由原告孙学笃负担。

审判员:韩杰

书记员:孙洪海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