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可晓。委托代理人:陈旭华,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彤,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陈小霞。
申请执行人陈可晓与被执行人陈小霞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温泰雅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陈小霞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子女抚养费2元及相应利息,负担本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陈小霞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泰顺县房产管理局、泰顺县土地管理局及泰顺县各大金融机构(农行、建行、工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小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陈小霞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措施已穷尽,目前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温泰执民字第5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彭成庚
书记员:夏晓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