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朱仲朴。被执行人施双珠。
申请执行人朱仲朴与被执行人施双珠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2008)泰三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仲朴于2009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1月1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施双珠外出下落不明,又于2009年2月10日发出公告,限被执行人施双珠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第一期子女抚养费8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施双珠曾在2009年春节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000元,之后又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询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09年4月30日,被执行人施双珠尚需支付第一期子女抚养费7000元,并应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以上事实有泰顺县人民法院(2008)泰三民初字第13号民事调解书及执行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施双珠外出下落不明,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法继续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情况,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张超发
书记员:陶智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