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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陶文徐与黄小霞执行裁定书

(2009)温泰民执字第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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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陶文徐。被执行人黄小霞。

申请执行人陶文徐与被执行人黄小霞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1日作出(2009)温泰三民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文徐于200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小霞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子女抚养费45000元。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09年5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于2009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依规定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2009年6月中旬经查询工行、农行、建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经查询房管、土地部门,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于2009年8月7日支付子女抚养费15000元,因其目前在外务工,没有积蓄,表示余款30000元在2009年底回家时支付。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报告、执行调查材料及执行款支付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小霞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申请执行人也已提出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186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审判员:张超发

书记员:陶智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