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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董付雄与张小红执行裁定书

(2009)温泰民执字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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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董付雄。被执行人:张小红。

申请执行人董付雄与被执行人张小红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08年9月3日作出(2008)泰三民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红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补偿款3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小红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截止2009年3月24日,被执行人张小红应支付原告董付雄补偿款3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150元、执行费5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本案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温泰民执字第20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彭成庚

书记员:夏晓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