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钱某。被告:周某。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周某名下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三期43641b店铺。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钱某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苏尔然
书记员:徐顺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民事 ·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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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钱某。被告:周某。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周某名下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三期43641b店铺。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钱某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苏尔然
书记员:徐顺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