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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0

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0)温平水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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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钱某。被告:周某。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周某名下浙江省义乌市国际商贸城三期43641b店铺。财产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钱某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苏尔然

书记员:徐顺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