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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恢复 · 2010

孙小荣与阮宪尧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0)温龙执恢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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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恢复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文书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小荣。被执行人:阮宪尧。

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以其父亲阮林珍名义在银行有财产收入,本院于2010年6月18日从被执行人父亲阮林珍账户上扣划1495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领取12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考虑被执行人目前经济困难2950元退还被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同意先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本案现无继续执行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程序,若今后再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凭原法律文书与本程序终结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温龙执恢字第13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财产执行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郑文忠

书记员:朱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