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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胡敬德、张世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1)沂南行执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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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文书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沂南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王爱昌,局长。被执行人:胡敬德,男,26岁,住沂南县。被执行人:张世英,女,30岁,住址同上。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沂费征字(2010)第04872号、第0487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责令被执行人胡敬德、张世英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交付社会抚养费36952元;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

审判长:胡伟平审判员:张廷玉审判员:尹纪栋

书记员:刘松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