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林丽萍。被执行人:包喜万。
申请执行人林丽萍与被执行人包喜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1月19日作出(2010)温泰雅商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0年3月9日向其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包喜万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两日内履行对申请人林丽萍欠款33000元及相应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负担本案受理费312元、执行费400元。但被执行人包喜万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各大金融机构(农行、建行、工行、信用联社、邮政储蓄银行等,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包喜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包喜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因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及其下落,目前无法继续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以终结。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2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欧卫忠
书记员:夏晓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