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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陈笑云与潘素花、韦永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0)温泰民执字第3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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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笑云。被执行人潘素花。被执行人韦永善。

查封被执行人潘素花与韦永善共同所有的座落在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27幢102室的房屋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20203,建筑面积53.33平方米),并责令被执行人潘素花、韦永善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七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债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查封的房屋予以拍卖以清偿债务。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夏邦远

书记员:董景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