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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陈笑云与潘素花、韦永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0)温泰执民字第3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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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笑云。被执行人潘素花。被执行人韦永善。

解除对被执行人潘素花与韦永善共同所有的座落在泰顺县罗阳镇银都花园27幢102室的房屋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20203,建筑面积53.33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欧卫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