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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季爱欣与徐海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0)温泰执民字第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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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季爱欣。被执行人:徐海平。

立即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徐海平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欧卫忠

书记员:叶建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