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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王桂艳与包慧雄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0)温泰执民字第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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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文书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桂艳。被执行人:包慧雄。

申请执行人王桂艳与被执行人包慧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7月7日作出的(2009)温泰商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包慧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王桂艳归还借款30000元及相应利息(从2007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诉讼费1005元、执行费593元。被执行人包慧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包慧雄的银行存款(中国工商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农业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建设银行泰顺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泰顺县支行、泰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在泰顺县房产管理局的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被执行人包慧雄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包慧雄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桂艳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此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包慧雄有可供执行财产等情况的,可依法请求继续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温泰执民字第30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叶建克

书记员:潘**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