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姜淑全。被执行人杨涛。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荣成市支行个人帐户(卡号:6217),冻结额满15000元外方可支付。二、非经本院许可不得予以支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结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永进
书记员: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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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姜淑全。被执行人杨涛。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荣成市支行个人帐户(卡号:6217),冻结额满15000元外方可支付。二、非经本院许可不得予以支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结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永进
书记员:杨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