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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姜淑全与杨涛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08)荣执字第85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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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淑全。被执行人杨涛。

一、冻结被执行人杨涛在中国农业银行荣成市支行个人帐户(卡号:6217),冻结额满15000元外方可支付。二、非经本院许可不得予以支付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结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永进

书记员:杨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