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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邱纯堂与曹永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06)荣执二字第27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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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文书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邱纯堂。被执行人曹永江。

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永江在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处收入至44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书记员:毕庶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