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纯堂。被执行人曹永江。
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永江在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处收入至44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书记员:毕庶平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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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邱纯堂。被执行人曹永江。
解除对被执行人曹永江在荣成伽耶船业有限公司处收入至440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书记员:毕庶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