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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耿玉敏与高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1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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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耿玉敏,居民。住

址: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建国居民组2组。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6210282055。委托代理人:丁雨英,居民。住址:湖州市吴兴区龙泉街道市陌新村315幢402室。被告:高泉林,农民。住址:湖州市吴兴区环渚乡大钱村泥桥港26号。公民身份号码:××××0502195410××02212。本院在审理原告耿玉敏与被告高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玉敏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玉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964元,减半收取2982元,由原告耿玉敏负担。

审判员:沈金汝

书记员: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