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维雅。
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凤凰新村别墅5号楼。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802013324。被告:杨杰。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天盛花园26幢11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512260810。被告:吕洁。州市吴兴区月河街道闻波兜1号楼1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602030429。被告:佘年新。湖州市吴兴区金泉花园小区33幢206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2195801170210。被告:徐彩玉。:湖州市吴兴区凤凰街道金泉花园××××幢206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维雅与被告杨杰、吕洁、佘年新、徐彩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维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维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 )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维雅撤回对杨杰、吕洁、佘年新、徐彩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820元,减半收取2910元,由吴维雅负担。
审判员:沈三林
书记员:赵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