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骋。公
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07060611。委托代理人:钱行,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梅。105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骋与被告徐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骋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6270元,由范骋负担。
审判员:孙美华
书记员:王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