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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范骋与徐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吴商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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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范骋。公

民身份号码:330501198307060611。委托代理人:钱行,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世梅。105室。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骋与被告徐世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骋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范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合计诉讼费6270元,由范骋负担。

审判员:孙美华

书记员:王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