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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瞿根山与潘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湖吴商初字第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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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瞿根山。

湖州市吴兴区道场乡红里山村姚家墩4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001305819。被告:潘文汉。湖州市吴兴区朝阳街道红丰新村79幢3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0502194902180413。本院在审理原告瞿根山与被告潘文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瞿根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瞿根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瞿根山撤回对潘文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财产保全费920元,合计1945元,由瞿根山负担。

审判长:费为民审判员:沈三林人民陪审员:孙利瓦

书记员:赵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