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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辉与沈元民、陈惠琴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湖吴环商初字第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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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辉。

吴兴区凤凰街道龙溪小区10幢110室。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7412290211。被告:沈元民。南浔区菱湖镇塘路1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012120318。被告:陈惠琴。南浔区菱湖镇志成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106301427。被告:张新华。市南浔区菱湖镇志成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辉与被告沈元民、陈惠琴、张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辉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李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荣良

书记员:刘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