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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夏甲与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温永瓯商初字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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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夏甲。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被告:夏乙。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甲与被告夏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甲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撤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4元,减半收取5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柯永标

书记员:王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