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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余××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温永瓯商初字第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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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被告: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与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于200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新楚

书记员:孔孜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