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被告:何××。被告:鄢××。被告:抚州××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市
××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何××。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何××、鄢××、抚州× ×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09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以已经与被告何××、鄢××、抚州××玻璃有限公司和解为由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10元,减半收取12655元,保全费2520元,共计15175元,由原告陈××负担。
审判员:戴康强
书记员:郑晓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