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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周××与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0)杭江九商初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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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周××。被告汪××。

原告周××为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水良独任审判,于2010年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诉称:被告汪××因承包工地所需于2009年7月2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承诺于同年8月21日前归还。期满被告未归还,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09年8月22日至2010年2月10日止的利息损失人民币2673.60元。

被告汪××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周××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1份,以证明被告借款的事实。该证据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与本案事实相关,予以确认。

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事实:2009年7月21日,被告汪××向原告周××出具借条1份,载明其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周××借款人民币20000元,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归还日期为2009年8月21日。期满后,因被告汪××未归还借款,原告周××诉至本院。

原告周××为与被告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0

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水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