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慧文
代书记员:汪奇良
民事 · 一审 ·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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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慧文
代书记员:汪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