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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09

高××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杭江商初字第1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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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09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陆××。被告吴××。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沈慧文

代书记员:汪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