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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魏正会与楼宏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3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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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正会。被告:楼宏柯。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正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徐文源

书记员:陈铃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