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正会。被告:楼宏柯。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正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徐文源
书记员:陈铃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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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正会。被告:楼宏柯。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正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徐文源
书记员:陈铃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