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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盛某与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台椒商初字第1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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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盛某。委托代理人:金某。被告:陈某。被告: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盛某与被告陈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中,原告盛某于2010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系依法行使诉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胡红芳

代书记员: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