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民事文书

民事 · 一审 · 2010

杨××、王××与徐××、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台椒商初字第105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杨××。原告:王××。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被告:徐××。被告:金××。被告:施××。被告:浙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大厦××区。法定代表人:施××。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己诉权的合理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徐××的起诉。

审判长:丁民人民陪审员:何方富人民陪审员:卢小仙

代理书记员:金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