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被告:胡×。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胡×、蔡××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谢×× 负担。
审判长:沈永标审判员:张忠员代理审判员:杜健
代书记员:邵银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谢××。被告:胡×。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胡×、蔡××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谢×× 负担。
审判长:沈永标审判员:张忠员代理审判员:杜健
代书记员:邵银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