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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谢××与胡×、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余商初字第2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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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被告:胡×。被告:蔡××。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与被告胡×、蔡××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中,原告谢××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减半收取445元,由原告谢×× 负担。

审判长:沈永标审判员:张忠员代理审判员:杜健

代书记员:邵银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