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被告:叶乙。委托代理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诉被告张××、被告叶乙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甲撤回对被告叶乙的起诉。本案案件鉴定费9500元,由原告叶甲负担4750元,被告叶乙负担4750元。
审判长:楼全民审判员:高立群代理审判员:欧善威
书记员: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