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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叶甲与张××、叶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余商初字第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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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叶甲。委托代理人:吴××。被告:张××。被告:叶乙。委托代理人:郑××。本院在审理原告叶甲诉被告张××、被告叶乙民间借贷

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对部分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甲撤回对被告叶乙的起诉。本案案件鉴定费9500元,由原告叶甲负担4750元,被告叶乙负担4750元。

审判长:楼全民审判员:高立群代理审判员:欧善威

书记员:史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