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英祥,经商,
市稠江街道楼下村6组。被告李樟兴,经商,市苏溪镇殿下村横大路1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龚英祥与被告李樟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英祥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英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国贤人民陪审员:陈宝新人民陪审员:厉茂洪
代书记员:朱爱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