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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樊义与盛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上溪商初字第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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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樊义,经商,

稠城街道南门街仓里31号。被告盛秀勇,经商,义亭镇古亭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义与被告盛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元,由原告樊义负担。

审判员:周寒冰

书记员:楼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