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樊义,经商,
稠城街道南门街仓里31号。被告盛秀勇,经商,义亭镇古亭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义与被告盛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元,由原告樊义负担。
审判员:周寒冰
书记员:楼芝兰
民事 · 一审 · 2010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樊义,经商,
稠城街道南门街仓里31号。被告盛秀勇,经商,义亭镇古亭塘村2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义与被告盛秀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1.00元元,由原告樊义负担。
审判员:周寒冰
书记员:楼芝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