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东红,男,197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义乌市江东街道下湾村六区5幢10号。被告王锭,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义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6幢3号。被告龚小霞,居民,乌市稠城街道长春三区36幢3号。原告吴东红为与被告王锭、龚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锭、龚小霞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东红撤回对被告王锭、龚小霞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338元,由原告吴东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吴刚
书记员:陈晓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