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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罗继元与成建丰、余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金义商初字第1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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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罗继元,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义乌市

稠城街道城中中路51号。被告:成建丰,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江东街道前成小区20幢5号。被告:余晨,江东街道前成小区20幢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继元诉被告成建丰、余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继元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继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人民币10620元,由原告罗继元负担。

代理审判员:金银花

代书记员:金建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