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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颜某某与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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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颜某某。被告:俞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某某与被告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颜某某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致使民事诉讼程序无法进一步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颜某某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建军

代书记员:阮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