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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俞康明与俞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鄞邱商初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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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俞康明,

227196501071830),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大漕村103号。被告:俞国海,成年,道澳家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俞康明与被告俞国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俞康明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郑秋妍

代书记员:阮雪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