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传胜,
0429198701283318),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舜德乡屏峰村,现住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新乐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金德,宁波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四芳,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庄前村6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余传胜与被告俞四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现减免部分诉讼费,实际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厉国平
书记员:卓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