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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卓某某与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鄞江商初字第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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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卓某某。委托代理人:林某某。被告:桂某某。

原告卓某某与被告桂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同日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现原告未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戎绒

代书记员:徐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