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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李健波与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鄞商初字第3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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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健波,

0419591201302x),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江东区朱雀三村41幢125号605室。委托代理人:张韶峰,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宁,203197911200934),汉族,职业不详,住宁波市海曙区白杨街58弄5号205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健波与被告马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健波于2010年4月21日以已与被告马宁在案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健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8元,减半收取计3099元,财产保全费2153元,合计诉讼费5252元,由原告李健波负担。

代理审判员:高宏伟

代书记员: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