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佩君,无固定
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梅墟街道梅墟姜陇村。委托代理人:俞峰,宁波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佩君与被告宋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佩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董佩君负担。
审判员:卢树立
代书记员:黄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