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管福彬,男,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社集区。委托代理人:蒋尝卿,象山县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万象路233号。诉讼代表人:林柄旭,该支公司经理。被告:徐成波,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象山县。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管福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管福彬承担。
代理审判员:祝令河
代书记员:林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