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连国,男,1947年3月16日出生,住象山县。被告:杜锡锡,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象山县。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连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徐连国减半负担。
审判员:陆振宇
代书记员:包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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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连国,男,1947年3月16日出生,住象山县。被告:杜锡锡,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象山县。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连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徐连国减半负担。
审判员:陆振宇
代书记员:包丽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