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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徐连国与杜锡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09)甬象民初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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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徐连国,男,1947年3月16日出生,住象山县。被告:杜锡锡,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住象山县。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连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徐连国减半负担。

审判员:陆振宇

代书记员:包丽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