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本明。被执行人:郑敏锋。被执行人:郑世敏。
赵本明与郑敏锋、郑世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甬象民初字第6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郑敏锋、郑世敏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赵本明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适当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13)甬象执民字第1955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丁霖代理审判员:黄欢代理审判员:郑淑旖
代书记员:李世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