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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王力强与胡雪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象民初字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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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力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柯军,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雪玲,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力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王力强承担。

代理审判员:祝令河

代书记员:胡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