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力强,个体户。委托代理人:柯军,象山县浦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雪玲,农民。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力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王力强承担。
代理审判员:祝令河
代书记员:胡海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