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小勇。被告董玉艳,司机。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法定代表人王权。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保险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法定代表人王权。
本院认为,原告魏小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守申
书记员:冯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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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小勇。被告董玉艳,司机。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法定代表人王权。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保险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法定代表人王权。
本院认为,原告魏小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守申
书记员:冯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