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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魏小勇与董玉艳、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丰民初字第8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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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魏小勇。被告董玉艳,司机。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法定代表人王权。被告唐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保险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法定代表人王权。

本院认为,原告魏小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小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董守申

书记员:冯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