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谊。被告卢宏伟。被告裴建辉。被告朱建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负责人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赵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秀艳
书记员:张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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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谊。被告卢宏伟。被告裴建辉。被告朱建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负责人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赵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秀艳
书记员:张丹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