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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赵谊与卢宏伟、裴建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丰民初字第15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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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赵谊。被告卢宏伟。被告裴建辉。被告朱建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负责人不详。

本院认为,原告赵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张秀艳

书记员:张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