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鲁建民,农民。被告刘让君。被告赵岩。
本院认为,原告鲁建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郭晓玲
书记员:张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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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鲁建民,农民。被告刘让君。被告赵岩。
本院认为,原告鲁建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郭晓玲
书记员:张丹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