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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鲁建民与刘让君、赵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丰民初字第1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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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鲁建民,农民。被告刘让君。被告赵岩。

本院认为,原告鲁建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建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审判员:郭晓玲

书记员:张丹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