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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冯振宝与赵西振、李振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丰民初字第9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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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文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冯振宝,农民。被告赵西振,司机。被告李振良,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公司广场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11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立新

书记员:韩建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