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振宝,农民。被告赵西振,司机。被告李振良,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公司广场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11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立新
书记员:韩建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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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振宝,农民。被告赵西振,司机。被告李振良,农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路南支公司广场营业部,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南路11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振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立新
书记员:韩建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