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绵芽。因本案于2010年2月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0)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绵芽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淳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承优及代理检察员赵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绵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11月20日晚上9时许,王文金因不满徐聿钱与其原女友夏小敏有交往,而产生故意伤害之念,并纠集被告人余绵芽、汪建德、曹瑞文等人(均已判刑)在杭州市拱墅区皋亭新苑圆方网吧,对徐聿钱实施殴打,造成徐聿钱右侧血气胸、肺挫裂,已构成重伤。上述事实,被告人余绵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聿钱的陈述,证人洪道局、郑长川、叶维立等人的证言,同案人王文金、汪建德、曹瑞文等人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现场图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绵芽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绵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5日起至2013年2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童爱珍人民陪审员:章海潮人民陪审员:章真忠
书记员:叶元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