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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0

卢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0)杭淳刑初字第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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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故意伤害文书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2009年10月27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0)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卢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吴建中

书记员:叶元聪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